就业是民生之本
既是经济发展的“晴雨表”
又是社会稳定的“压舱石”
近年来,天津通过开展培训、继续教育、发放补贴等政策措施,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,有序帮扶高校毕业生、农民工、退役军人、转岗职工等重点群体就业。
2020
就业
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,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,近日,市人社局印发《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(试行)》,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、认定程序等进行规范。
该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,至2022年3月31日废止。该办法实施前已提交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的人员,可按原政策规定完成认定程序。
新政亮点看过来▼
壹 - 问答时间 -
哪些人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?
一
凡具有本市户籍,在法定劳动年龄内,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,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,且无农村承包土地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,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。
1.4050人员:女年满40周岁、男年满50周岁,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。
2。零就业家庭人员:在法定劳动年龄内,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,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人员。家庭成员指父母、未婚子女及离婚、丧偶子女(本人无未婚子女的)。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一人申请认定。
3。长期失业者: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、近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,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。
4。刑满释放人员:刑满释放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。
二
凡具有本市户籍,在法定劳动年龄内,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,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,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。
5。低保家庭人员: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。
6。需赡养(抚养)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: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的尿毒症、癌症、糖尿病并发症、肺心病、红斑狼疮、偏瘫、精神病、血友病、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。
▼重大疾病的范围和标准▼
1。各种恶性肿瘤(含血液肿瘤),处于治疗、放疗、化疗阶段的。
2。精神病,经认定为精神残疾1—4级的。
3。尿毒症。
4。糖尿病并发症包括足部坏疽、肢体残疾、肾功能衰竭、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、脑血管病变、三级及以上心脏病等。
5。血友病。
6。肺心病,心功能三级及以上或呼吸功能三级及以上。
7。红斑狼疮。
8。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期间。
9。偏瘫,两肢瘫(含两肢以上)。
申请人已婚的,其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;申请人未婚、离婚、丧偶的,其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。同一个被赡养人,只能有一名直系亲属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。
7。单亲家庭人员:处于未婚、离婚、丧偶状态,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。
8。残疾人: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或者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》的人员。
9。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:复员转业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。
10。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。
贰 - 问答时间 -
哪些情况不能认定就业困难人员?
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:
1。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。
2。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,并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,本人为法定代表人、股东(合伙人)或负责人的。
3。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,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。
4。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,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连续6个月未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。
5。被列入“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失信名单”的。
6。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的。
7。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,用人单位同意招用,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。
8。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。
家庭成员中有符合上述第1、2、3、5项情形的,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不予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。
叁 - 问答时间 -
申请就业困难人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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